各教学单位:
为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质量理念,推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24〕51号),学校决定组织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本教学单位承担2025~2026学年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外聘教师仅考核学生评价。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应参考本学年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领导评价、教师自我评价)和教学能力业绩评价等结果。其中,学生评价应考虑本学年学生评价复议结果。
四、评价方式
各教学单位成立本科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单位制定的《本科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对本单位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由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教学能力业绩评价结果两部分评价结果构成,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学单位根据各子项评价所占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教学能力业绩评价结果可作为综合评价结果的加分项。
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排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教师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参评总人数的20%。评价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通过,报学校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五、评价要求
1.以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评价为主,在其他教学单位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由教学单位间互相协商进行评价,两个教学单位不能同时对同一名教师进行评价。
2.应对评价“不合格”的教师情况作详细说明。
3.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年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
(1)学生评价结果排名本学年有一个学期位于本教学单位后20%,且另一个学期没有进入本教学单位前20%的;
(2)本学年出现教学事故的;
(3)各教学单位认定的其它情形。
4.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年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能评为“良好”:
(1)学生评价结果排名本学年有一个学期位于本教学单位后3%,且另一个学期位于本教学单位后20%的;
(2)本学年出现教学事故的;
(3)各教学单位认定的其它情形。
5.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学年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应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重庆交通大学课堂教学基本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2)本学年出现重大(含较大)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的;
(3)各教学单位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结果应用
2025-2026学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须暂停授课任务,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进修培养事宜。2025-2026-2学期学生评价结果排名全校后3%且2025-2026学年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教师,须参加“教学诊断提高课程”学习,由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七、材料报送
请各教学单位于本学期9月30日前将《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及评价“不合格”教师情况的详细说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lk@cqjtu.edu.cn。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明细表、评价表及支撑材料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要求、制定并存档。
附件:2025~2026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联系人:郝老师,王老师;电话:62652440)
教务处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