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2〕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级)等三个类别(具体分级认定情况见附件1)。
第四条 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五种类别。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一级与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的复查、复议和裁决。
第六条 发生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学主管部门。教学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生三级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教学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提出认定与处理结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进行处理;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发文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处理结果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从事故认定处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称、晋级,记入本人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从事故认定处理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评职称、晋级,记入本人教学档案,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十二条 连续两学期,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则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若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部)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做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纳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对一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800分;对二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400分;对三级教学事故,扣取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质量分每人次20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交大办〔2007〕5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