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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6〕3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业导师制,发挥专业教师在本科学生学业发展的“导学”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是指受聘后,对本科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创业能力、综合素质培养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学业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  学业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交流表达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熟悉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过程、发展动态及社会需求,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校新聘任专业教师,符合学业导师基本条件,原则上必须担任学业导师。专业教师在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担任学业导师的经历作为必备条件。

第五条  学业导师选聘由学院组织实施,采用教师自荐、学生选择、学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聘任结果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六条 实施全程导师制,学业导师聘期为4(或5)年,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全程指导。原则上中间不得中断或者更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2个学生建制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

第三章 学业导师职责

第八条  学业导师应持续关注学生的专业思想、学习状态和成长状况,针对不同年级的学习特点和发展需要,在专业认识、学业规划、学习方法、科技活动、职业规划等方面加强指导,引导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具体职责有:

(一)价值观引导。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充分发挥教书育人和立德树人职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二)专业导引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配合学院做好大类专业分流宣传、引导及相关具体工作。

(三)学业规划指导。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态势,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书》,确定出国留学、考研、就业或创业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拟定大学期间学习计划。

(四)管理制度学习。指导学生学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负责学籍管理、考试管理、学位授予等政策解答。

(五)课程学习指导。全面负责学生选课指导,针对学生个性化需求,引导学生合理选修课程或辅修专业等。解答学生学习问题,加强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的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素养。

(六)学术发展指导。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研活动等,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增强学生专业兴趣,培养学生学术思维、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

(七)学业帮扶。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心理,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分析原因,制定重修计划。

(八)职业规划指导。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

第四章 学业导师工作要求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业导师需组织学生见面会,了解学生情况,分析学生学习成绩,沟通交流学期工作计划。

第十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集中指导不少于1次,分散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学业导师可通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个别谈心和电话、网络等交流形式,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并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业导师需填写《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记录》,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指导效果。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需与学生辅导员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反馈学生情况,共同完成学生教育管理、评优评先工作。

第五章 学业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指导学业导师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相应工作小组,须结合实际制定学业导师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学业导师的遴选、聘任、改聘、考核、评价等工作,讨论解决学业导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业导师工作档案,检查并记录导师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导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导师自评和学院评价三部分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学院组织完成。其中,学生评价采取网上评价方式。学业导师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学业导师,对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优秀学业导师从学院推荐的优秀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学校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学业导师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职称评审延迟1年,3年内不得申请公派出国或校外进修。

第十八条  学业导师的工作量按每学期30学时计算,纳入学院教育教学绩效工作量,学院根据工作考核等级发放。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学业导师者,应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交辞聘申请;不再担任学业导师者,其工作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类实验班已配备导师的不再另行配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导师管理办法》(交大〔2012〕2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