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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3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5〕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我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重庆交通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与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全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相关学院下设“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三条 社会需求原则。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第四条 个性发展原则。学院在学生专业志愿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与个性化发展需求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三公”原则。学校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专业分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六条 分流专业(专业方向)。学校根据招生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进行专业(专业方向)分流。

第七条 分流计划。专业(专业方向)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专业方向)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各学院在执行学校批准的专业分流计划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第八条 学生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九条 综合考核。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按照大类培养方案所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学院结合专业办学实际,制订综合考核办法,以确定学生对专业(专业方向)的优先选择权。

第十条 特别申请。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面试并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专业方向):

(一)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学术科技活动中得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国家专利(所属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的;

(二)以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重庆交通大学)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含SCI、SSCI、EI、ISTP、CSSCI、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检索)或参与撰写(有署名)学术专著(专著、编著或译著)的;

(三)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的;

(四)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分流时间

第十一条 大类招生专业实施“2+2”(“2+3”)或“1+3”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用两年或一年的时间修读完成本学科大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第5学期或第3学期分流到相应专业(专业方向)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学院应做好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与咨询工作,于第4学期或第2学期开展专业分流相关工作,包括指导学生填写志愿、组织考核、受理特别申请等,将学生专业分流结果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审批的专业分流计划制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原则、分流依据、进度安排、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选择专业(专业方向)。学院在大类培养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行业和专业的发展,结合近年各专业学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填写专业分流志愿。特别申请者同时提交特别申请书和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学院公示。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组织专业分流工作,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审批。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专业方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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