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09〕229号
为了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3.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1.教师的教学质量作为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以教师所在学院(部)考核为主。
3.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
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5.各学院(部)应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工作组。
四、考核对象
承担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其他编制的教学人员。
五、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素养、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见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网络评估系统。
六、考核方式
1.教师自我评价。任课教师在学期末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评估自己的教学工作。
2.学生评价。采取学校网评与学院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同行评价。由各教研室(系)组织教师同行相互评价。
4.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
5.总体评价:由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等四部分评价内容组成。分别按10%:50%:10%:30%的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并据此在学院(部)内排列名次。
6.最终考核结果:各学院(部)依据得分排名,参考综合因素,按“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评出教师的考核结果,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该学期受过学校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学校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处理
1.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评聘、教师流动等的重要依据。
2.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暂停授课任务,由本人或所在学院(部)安排进修培养事宜。进修培养结束,经学校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评估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
3.学校将安排督导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针对性和认定性督导。
八、其他
1.各学院(部)可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充实,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2.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3.对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可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交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院教发〔2000〕3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