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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09229

为了公正、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达到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

3.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三、考核要求

1.教师的教学质量作为学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2.以教师所在学院(部)考核为主。

3.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

4.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5.各学院(部)应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工作组。

四、考核对象

承担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及其他编制的教学人员。

五、考核内容与指标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素养、教学效果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见学校教师教学质量网络评估系统。

六、考核方式

1.教师自我评价。任课教师在学期末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评估自己的教学工作。

2.学生评价。采取学校网评与学院自行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同行评价。由各教研室(系)组织教师同行相互评价。

4.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

5.总体评价:由教师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校院两级督导员和领导评价等四部分评价内容组成。分别按10%50%10%30%的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并据此在学院(部)内排列名次。

6.最终考核结果:各学院(部)依据得分排名,参考综合因素,按“优秀”、“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评出教师的考核结果,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该学期受过学校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于每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学校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的处理

1.学校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晋级、评聘、教师流动等的重要依据。

2.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被暂停授课任务,由本人或所在学院(部)安排进修培养事宜。进修培养结束,经学校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评估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岗位或解聘。

3.学校将安排督导组对考核结果进行针对性和认定性督导。

八、其他

1.各学院(部)可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对评估指标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充实,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2.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另拟考核细则,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3.对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可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交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院教发〔20003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