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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6〕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有序地推动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各类教学实验室(中心)、创新创业基地及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应本着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面向学校所有本科生,组织实施开放工作,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对本校本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时间开放包括:全天候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和阶段开放,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开放时间的安排。

第六条  内容开放包括:教学计划内的实验项目和课外实验项目;课外实验项目包括:实验室开发设计的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学生﹙或团队﹚自行拟定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以及学院在实验室组织开展的各类大学生科技活动和各类竞赛项目(校内)等。

第七条  方法手段的开放包括:学生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行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实验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教学单位分管院(部)长直接负责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各教学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进行,原则上,开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的自身条件,确定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组织专家审核立项,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报名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的准备工作,按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提交《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报告等),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需加强实验室开放管理,认真总结、交流实验室开放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开放效率和开放质量。

第十三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一) 每学期末,学校教务网和学院网站上分别公布下一学期全校和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及项目内容。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名参与开放项目。

(二) 学生要求自带实验项目的,需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自带项目开放申请表》向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设计好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教学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三)被同意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四)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五)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须提交实验报告、论文、实物及《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结算申请表》等。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成果、学习态度等进行考核并备案

(七)学生参与实验室开放项目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试行)》(交大〔2016〕111号)执行。

第四章 鼓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为促进学校实验室开放,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的积极性,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资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审批同意的项目以开放实验室项目经费的形式划拨到相关教学单位;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计算原则上参照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各教学单位根据开放项目申报情况对开放工作量进行核定,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回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成果,可申报各类评奖和参加比赛,成果归属学校。

第二十条  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文时应注明“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交大办〔2006〕32号)和《重庆交通大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交大办〔2007〕42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