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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14    浏览次数:    来源:

 

重庆交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管理机制,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实验室是指学校批准建立的基础和专业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自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支持系统交通类主干学科教学实验设备购置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包括学校年度教学实验设备购置项目实验室维持费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立项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立项应符合教育部、重庆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对项目规划的具体要求,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牵头,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专家组,通过充分论证后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规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规划和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并严格审查、论证,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将聘请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自筹资金项目的立项。

 

根据学校当年的实验室建设资金预算,结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等实际需求,由学校主管部门拟订《学校年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资金分配预案》和《实验维持费分配预案》,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八条  实施计划的审批。

 

(一)为确保项目的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按专项资金项目编写《重庆交通大学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自筹资金项目编写《重庆交通大学XX年教学实验设备购置计划》。计划中,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编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论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二)为了达到项目的建设目标和预期效益,学校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对实施计划进行评审,以确保实施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组织实施。

 

(一)经学校审批后的实施计划由国资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设备采购、验收和办理资产管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实施计划的进度安排,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设备技术标书,实施计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专项资金项目逾期未执行资金被收回的情况。

 

(二)项目在建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2.及时组织人员做好设备安装条件(实验用房及水、电、通风等设施)的准备工作,确保设备能及时安装到位。

 

3.组织人员做好实验项目的开发工作,对新增的实验项目要及时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和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

 

4.落实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求专人专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项目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务处单列账户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学校审批后的实施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设备购置经费不能超出项目批复的预算。变更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且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变更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学校可组织专家到建设单位进行复核评审,评审通过后还须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行1年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学校提出绩效验收申请。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效益等。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重庆交通大学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验收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绩效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结果和整改意见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四)项目验收须准备的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等;

 

2.项目实施材料,包括《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设备购置合同、设备验收报告等;

 

3.项目运行材料,包括新增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大纲、指导书、试讲试做记录、实验报告、开放记录等;

 

4.项目成果及获奖证明;

 

5.《重庆交通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验收方式主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重庆交通大学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验收报告》及提交的相关验收材料,采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验收结果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运行效果好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计入相应的教学建设积分,并在以后项目申报中优先考虑;对在项目建设中绩效突出的项目组人员,学校将在职称评定、嘉奖、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对绩效考核中存在设备闲置情况的,学校可暂时停止投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仍不能通过项目验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主要责任人与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取消项目建设单位绩效考核中该项目的教学建设积分奖励。

 

第八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教学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表格附后。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