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2〕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本科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校教风、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督导员若干名。组长、副组长在督导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督导组下设学科小组,督导员根据学科专长分属各学科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名。小组长在督导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设秘书2名,具体负责处理督导组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六条 督导员由各学院(部)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督导员为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或在职教师担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身体健康,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有15年以上教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熟悉教学规律。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学校委托教务处负责换届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课堂教学检查。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情况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新开课程教师、青年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等的课堂教学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实习检查。每学年督导员分组深入实习基地对各学院(部)的教学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对实习指导书、学生实习日记以及带队教师的指导等各环节工作的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督导员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检查、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论文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听课评课检查。抽查校领导、学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全校任课教师的听课评课情况,以及听课意见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帮助中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定期参与教研室活动,检查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法研讨,每半学期将“重庆交通大学教学研究活动记录本”(由教务处提供)送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汇总和存档。
第十七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督导组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督导工作任务。督导员要深入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要严格按我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做到实事求是,综合分析,公正督查,客观评价,以理服人。
第十九条 在督导工作中,坚持督与导结合,加强沟通,多与被督导对象互动,多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互动。对被督导对象要细心体察,充分沟通,诚恳建议,热情帮助,理解尊重。
第二十条 督导员要坚持经常听课(每月至少8节)。要对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学周历、教材等教学资料进行抽查,课后与授课教师坦诚交流,指导帮助,并将有关情况写入“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质量监控听课本”(由教务处提供),每两周将听课记录送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科汇总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要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适时与任课老师、教研室主任等座谈,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与教研室和学院(部)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督导员可利用课前、课后时间与学生座谈,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直接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会,督导员要积极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会议。
第二十六条 督导组实行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会议内容及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并报送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应督促有关学院(部)或职能部门及时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章 工作保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督导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督导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设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组,负责本院(部)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及教学质量的同行评价工作,并配合学校督导组开展工作。院(部)级督导组工作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院(部)级督导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学校督导组督导员兼任。院(部)级督导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交通大学教学(管理)督导制度》(交大办〔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