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质量监控> 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教〔201113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严格制度管理,完善监控机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纪违规教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庆交通大学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警示约谈办法是指就有关教学方面存在的情节轻微的违纪或不良行为,对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的办法。

第二条 教学警示约谈目的在于督促相关人员自律、自警、自省、自新,起到防微杜渐、警示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约谈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学单位或个人,进行警示约谈:

(一)教学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力,违规违纪事件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拖延不办的;

(三)学生出勤率、教学投诉、网络评估、教学督导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其他不良教学行为。

第五条 对二级教学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约谈,需经教学副校长授权,由教务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约谈,由教务处具体组织约谈。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质量科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

(二)告知被约谈人的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四)形成约谈记录,由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约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被约谈人没有完成整改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九条 凡要求其本人自查自纠的一般性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督导组负责跟踪自纠情况,确保约谈的效果。  

第十条 本约谈办法不代替对教学违纪与教学事故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