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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本科实践教学工作,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重庆交通大学“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一条 学校成立“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实践教学的指导机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相关负责人、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校外专家和企业人士等组成。

第二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5~8人,由教务处、发规处、科技处、产学研处、工程产业院等部门负责人和校外知名专家、行业企业人士担任。委员15人,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含工程训练中心)主要负责人、主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和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委员。

第三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实践教学的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实践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纳入教育教学经费预算,由教务处向学校提出预算方案。

第四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校外成员聘任条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校相关学科方向行业协会领导。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

3.在实践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人员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4.在应用研究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研机构高级职称专家。

第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学单位或同行专家提名推荐,征求本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每届任期为四年,到期可续聘,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自觉遵守本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实践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我校本科实践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研究本科教学实验室条件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事宜。讨论、审议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根据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开展产教、科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以及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调研,组织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审议有关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发展需求,行业驱动、科教产联动,指导制订、修订和审定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大纲,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条 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方案,以及实验资源的开放共享方案等。

第十一条 根据教学及实验室评估的要求,指导我校实验室及实践教学评估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十二条 组织大型教学实验设备采购项目的调研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实践教学成果成效评价,承担学校委托的其它有关实践教学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任务和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建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持,包括实践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准备与安排、会议记录与整理、会议决定的传达、有关文件的制定、有关情况的汇报等。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条例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在学校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的会议或组织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重庆交通大学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