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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教高函〔201912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教学实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实习基地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任务要求,由学校(院部)建设或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用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通过建设实习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服务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教学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教学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习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四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和师资力量,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进行基地人员的技术培训、管理咨询等。

第五条  坚持“产学研合作”的原则。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综合优势,各施所长,互补所需,进行双向支持。

第六条  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实习基地的区域布局应遵循就近就地、由近及远、节约开支的要求。“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若干个稳定紧密型的校级综合教学实习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院级教学实习基地。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 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必须运营正常,管理理念先进,运营管理模式科学规范,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参与实习教学的热情,有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意愿。

第八条 实习单位性质及主要业务必须与学校的相关专业对口,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内容直接相关,满足实习大纲教学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九条 实习单位必须具备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实习任务要求的教学条件和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保障性条件。

第十条 实习单位必须具有相当数量的高职称、高学历、实践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并能胜任实习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习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由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围绕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习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优化实习教学模式。共建双方共同制订实习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高度融合。

第十三条  建设实习教学师资队伍。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共建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指导教师队伍的相互交流,共同参与实习教学过程,不断提高实习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实习基地除主要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习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接收其他学院的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学习。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共建双方根据学校培养方案与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学生实习阶段的考核方法与考核手段,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对学生在实习基地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教务处为实习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学院为实习基地的具体管理单位。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学院与共建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就实习基地的建设内容和日常管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批校级实习基地,开展质量监控、评估与表彰。

(二)给予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在人员培训、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方面支持,优先向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及时听取和掌握实习基地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研讨实习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发展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职责:

(一)根据学院专业发展需求,科学布局、合理规划、稳步推进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实习基地建设,制定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原则上每个专业须至少建立3个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至少连续使用3年,且每年在基地开展有集中性实习实训),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按照专业建设规划和培养方案,联合共建单位,优化组织管理,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确定实习内容,组建实习指导管理队伍,创新实习教学模式,开展实习考核评价,遴选推荐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总结实习工作。

(三)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国法校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四)加强与实习基地的协作交流,互惠互利,及时征求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意见建议,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实习基地职责:

(一)按照双方协议和实习教学计划,协助学校(学院)优化组织管理,推进实习教学模式改革,足量接受实习学生,妥善安排学生实习的各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本科教学实习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二)选派责任心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对实习学生进行职业、安全和纪律教育,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习、食宿等基础条件及有关资料。

(四)协助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考核、鉴定,定期向学校和院部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七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的设立程序:

(一)校级教学实习基地申报,应在学院与实习基地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牵头学院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合作协议书正式文本。

(二)院级教学实习基地申报,应在学院与实习基地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有关学院(系)各执一份,内容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它。

第二十三条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继续生效。合作协议如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系)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必须挂牌,具体名称由实习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实习基地名称可参照附件。

第二十五条  实习基地建立后,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一)实习基地介绍材料:含实习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实习项目,适合专业等。

(二)实习基地运行情况:含每年进入基地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教学计划,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学生的实习报告及实习成果,实习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三)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八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基地是否续签和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基地的主要依据,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表扬,对不合格实习基地,可做出整改直至撤销意见。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习基地须进行整改:

(一)不积极接纳实习学生,不主动按照实习基地建设协议要求开展实习教学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实习任务不饱满,或学生评价实习效果较差的。

(三)实习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基地本身出现较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实习基地予以撤销:

(一)评估不合格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三)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合作关系的。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交大〔20062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

2.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参考样式)

3.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挂牌制作参照标准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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