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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2〕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建设分两个层次:一是常规课程建设,主要是学院(部)进行建设;二是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包括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公开视频课程建设、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校级课程开发项目等,由学校组织开展课程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全校的课程建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学院(部)的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由学院(部)所属系(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建设的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各学院(部)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分管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学院(部)职责: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进行管理与建设,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

2.仅限于各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3.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在课程名称后注明授课对象,并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部)。

4.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5.课程管理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七条  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及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

第八条  加强教学队伍建设。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九条  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设置应科学合理,体现人才培养特色,优化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与及时的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借鉴与应用优秀教学成果,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

第十条  合理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精品课程网站上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以及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都必须实行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重视教材建设。各门课程应尽可能采用系列化的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主讲教师自编优秀教材,加强制作优秀的多媒体课件。

第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主讲教师应主持和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四章 新开设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开设课程的原则和要求。

1.新开设课程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全局性理念和方向,并结合相应课程性质的具体要求,为学生提供优质课程。

2.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设置需体现素质教育理念,注重课程的综合性与开放性,使学生获得必要的价值分析、探究方式与能力的训练,形成合理的思维方式和准确的观察判断能力,以及清晰的沟通表达能力。

3.文理基础课程的设置需遵循基础性、公共性和学术性原则,具有完整规范的知识体系,能够使学生获得严格的学科基础训练。

4.专业教育课程需致力于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时间和空间,使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获得本专业学术研究的初步经验。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应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专业选修课程侧重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前沿信息和学科研究特色的传播。同时,鼓励学院(部)开设部分前瞻性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在新开设课程时应严格把关,充分重视课程教学梯队建设,确保课程合理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人设课”现象。学院(部)新开设课程均须提交“新增课程申报表”(表格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附课程教学大纲(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学院(部)须对课程开设进行论证,作出开课承诺,提供不低于2000元/门的课程启动经费。

第十五条  新开设课程在课程名称的选择上应切实反映教学内容,避免名不符实的课程出现。新开设课程要避免与原有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相互重合,给学生选课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尤其注意防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与核心课程之间、低年级与高年级的专业课程之间教学内容重合现象,出现20%以上的重合,即不能开设。

第五章 核心课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核心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公共核心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公共核心课程主要包括数学类、英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和思想政治类等学生受益面较广的课程,着重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最基本的素质。专业核心课程是能反映某具体专业最基本的知识点和专业特点的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课程,着重培养学生在某一专业应用领域里的核心知识和核心能力,充分体现课程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程度。

第十七条  核心课程的设置实行认定制。公共核心课程由学校认定,一般为4~5门;专业核心课程由专业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拟定,并报学校审核认定,每个专业原则上开设8~10门核心课程。

第十八条  核心课程一经认定,要形成相对稳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减;但可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调整和规划,按照核心课程的设置原则和认定程序变更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第十九条  核心课程实行归口建设和管理。教务处负责对核心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总体上的规划、指导和评估。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划,提出本单位核心课程建设计划,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后,全面组织课程教学和内容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课程建设专项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教务处按年度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

1.资源共享课程建设计划。主要针对国家、市、校级精品课程,实施课程的改造升级,建立共享资源,同时实施与共享资源相适应的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

2.公开视频课程建设计划。主要针对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优选部分课程开展公开视频课程制作,供全校学生使用。

3.校级课程改革计划(项目)。主要针对各专业核心课程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的改革,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并根据课程特点,开展读书报告、问题分析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案例解析报告、创新设计报告、技术改造报告等多种形式的课程考试改革。

4.校级课程开发计划(项目)。一方面结合通识教育,开发和建设一批在全校乃至全国具有影响的、辐射面广的、学生受益大的通识教育校管课程。另一方面,结合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开发适应行业需求的核心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按照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并结合本单位课程建设情况分期分批申报和建设,但同一门课程不得重复申报建设。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由学院(部)组织推荐,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校务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正式立项建设。

第二十三条  获得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立项项目,学校教务处将与课程所在学院(部)签订任务书,并分期拨付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具体组织建设与实施。教务处根据课程建设进度,实施中间检查,对未按任务书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将取消其立项并追回已拨经费,同时扣取课程所在单位的教学质量分200分。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专项计划的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将追回已拨经费,同时扣取课程所在单位的教学质量分200分。

第二十六条  对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验收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市级课程建设立项的评选。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交通大学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重庆交通大学课程建设项目的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专项计划提供经费资助。每门课程的资助额度为3~5万元,学校将依据课程的前期建设基础、建设内容进行适度调整。同一门课程建设也可分期、分阶段实施滚动建设和改革。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课程建设专项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鼓励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相衔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学院关于加强重点建设课程的实施办法》(交院〔2001〕330号),《重庆交通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交大〔2006〕227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