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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2〕2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了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逐步调整专业结构、深化专业改革和规范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结构与特色的协调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建设是指根据学校的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教育教学规律,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对专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本科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和专业建设标准;

2.具体组织学校的专业建设立项、检查、评估,以及各级各类专业建设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3.督促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调配专业建设的有关人力、财力和物力;

4.督促和协助各学院(部)完成专业的建设和各级各类专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5.具体组织国家级、市级各类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6.完成学校赋予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四条  各学院(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得第一责任人。各学院(部)专业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并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

2.具体组织本级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3.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专业的申报、检查、督促和评估验收工作;

4.完成学校赋予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建设小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专业建设标准;

2.对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学校重点专业的建设(含专业提升计划)进行立项评审和评估验收,并指导各学院(部)的重点专业建设;

4.对国家级、市级各类专业建设与改革项目(如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等)的申报推荐进行审议,并对项目的建设与改革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5.定期召开专业建设专题会议,讨论并研究专业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当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建设以及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七条  能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增设专业。

第八条  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调研报告,每年招生规模一般为60人,最少不少于30人;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计划和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

3.有完成该专业培养计划所需的教师队伍及教辅人员,一般应以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所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每年按学校教务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主要材料包括:

1.专业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3.申请表(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师基本情况表、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办学条件情况表等);

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执行计划;

5.其它相关文件与辅助材料(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基本规定)。

第十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目录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建设小组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对需要设置或者调整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学院(部)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新增的专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的专业,学校将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况严重的将撤消该专业。

第十三条  对于毕业生在一段时间内供过于求的专业,实行专业三级预警机制。对连续三年初次签约率平均数为55%~70%的专业实行橙色预警并酌减招生计划数;对连续三年初次签约率平均数为30%~55%的专业实行黄色预警并隔年招生;对连续三年初次签约率平均数低于30%(不含30%)的专业实行红色预警,并暂停招生或进行整合。

第四章 专业的评估与认证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的评估与认证工作,分析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向学校提交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与认证分为校内专业评估和国家专业认证(评估)。凡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须及时进行校内专业评估,校内评估成绩优秀的专业应积极申请开展国家专业认证(评估)。

第十六条  校内专业评估的程序与方法步骤:

1.自评自建:各学院(部)组织开展专业自评自建工作,按要求完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材料报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2.专家评估:教育教学评估中心选定专家开展评估,专家组在审阅自评材料、听取专业建设报告、查看教学档案、召开座谈会、听课及现场考察等的基础上形成考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

3.评估整改:专业评估现场考查结束一个月内,各学院(部)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报送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整改方案要针对专业评估意见和建议制定,并纳入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校内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结论将与专业建设投入、学院(部)考核等挂钩,作为学校规范专业建设、调整专业结构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或限制、停止招生。

第五章 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学校教务处在各学院(部)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制定出全校的专业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为了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与综合改革,学校教务处应依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改革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现状,适时提出专业建设的专项计划(包括新专业建设计划、专业提升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工程师等)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专项计划的立项条件:

1.新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的评选,要求申报的专业为近三年申报设置的专业,需要解决人才培养的基本条件(包括图书资料、实验室、实习基地、仪器设备等)的填平补齐项目;

2.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能力提升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等专项计划项目的评选,申报的专业要求其校内专业评估结论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3.申报国家级、市级专业综合改革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的专业建设项目,申报的专业一般要求其校内专业评估等级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专项计划的立项程序:

1.立项:各学院(部)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通过立项,提出本专业建设的经费计划。在项目中提出专业建设总目标时,还应提出年度建设计划;

2.审查:教务处对立项的专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3.审议: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家组评审结果采取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打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提出评价意见与结论;

4.审定:学校教务处依据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结论,提交校务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立项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专业建设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实施奖励。同时专业建设业绩纳入学院(部)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专项计划必须与各级各类质量工程相关项目(如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示范中心、实验区等)建设、学科建设、科技平台建设等相结合。

第六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专业建设的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经费按年度投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专业综合改革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立项的专业建设项目,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投入;对校级立项的专业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包括新专业建设、专业能力提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工程师等),学校原则上按照每个专业投入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专业,学校停止拨款,并收回未使用完的经费。同时扣取专业所在学院(部)教学质量分400分。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必须用于本科专业建设,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交院〔2004〕59号)、《重庆交通大学品牌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交大〔2006〕211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

20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