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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来源:

交大〔2015〕2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依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重庆市“本科教学工程”建设要求和学校本科教学发展需要予以设立。

第三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国家、市、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经费统筹安排。鼓励各学院设立学院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并对学院和校级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  经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由财务处、教务处核拨至项目建设单位的“本科教学工程”专用帐号,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管理使用。校级项目建设经费按照预算和建设进度滚动拨付,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下拨经费额一次性全额拨付。“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五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教学副院长负责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核,院长负责项目经费报账签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经费总额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

第六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制定支出预算,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预算表”,并报教务处、财务处审核。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审核通过的预算严格执行经费的使用。

(三)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凭据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学副院长审核和院长审批。

(四)各项目建设经费的开支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虚列虚报。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审批,组织开展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同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在向学校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分析报告。

第八条“本科教学工程”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任何与“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采集影像资料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调研的交通费、住宿费;

(四)设备购置费:指与项目相关的实验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办公条件建设等方面的设备的采购费用,设备采购按学校规定执行。国家、市级项目的设备购置费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比例执行。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结项会等会议费用,会议费用支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六)咨询论证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建设且无工资收入的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聘请的校外专家开展的讲座、授课及学生实践指导等劳务报酬;

(八)教师培训费: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教学能力提升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培训费;

(九)人才引进费: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进费;人才引进费支出应符合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十)人才培养费: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学生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学科竞赛等费用;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图片、影像、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建设成果等资料的档案形成费;

(十二)其他经批准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