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4〕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规定课程教学内容,实现课程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纲要,是教师选用教材、编写课程教案、组织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理论及实践课程均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国家专业质量标准和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做出教学大纲制(修)订工作安排。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符合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原则;
(二)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注重相关课程间有机联系的原则;
(三)注重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四)倡导研究性学习的教育理念,重视创新精神培养的原则;
(五)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定义正确、写作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课程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课程编号、课程性质、学时学分、开课教学单位、适用专业、先修课程及后续课程、教材与学习资源、教学目标与任务、课程基本要求、课程主要内容、学时建议、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 在教学大纲制定和修订中,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领导小组,组织一线教师(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负责编制本系(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大纲,并提交集体讨论。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初稿完成后,由系(教研室)进行审核,经系(教研室)审核的教学大纲,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定,审定的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为了保持教学大纲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指导性,也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修订前由开课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订。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教务处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单位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应按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第十条 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教学大纲,经系(教研室)审核、所在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分别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交通大学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