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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    来源: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 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高发 [2021]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实习实训工作管理,提升实习实训数字化管理水平,提高实习实训质量,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具体指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设有课程名称和学分,学生由学校安排或自主联系后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工作情境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集中性、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实习实训原则上统一集中组织,遵循“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并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受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实训时间。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指导,学院负责实习实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同保障实习实训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实习实训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实习实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性文件,提出实习实训工作基本规范和要求,明确相关组织和人员职责,协助学院及校内有关部门解决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审核学院实习实训大纲和实施方案,保障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协调推进学校实习实训信息化建设,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校实习实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总结等工作。

(五)组织实习实训方面的教学研究、实习评优和表彰等工作。

(六)协调组织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办法见附件1

第六条 学院是实习实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实习实训全过程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管理规定,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单位实习实训工作、开展实习实训各项工作的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工作组组长,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实习实训工作。

(二)组织指导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学习本办法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协助和指导教学系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督促教学系加强学生管理,确保实习实训安全稳定开展。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院实习实训大纲和实施方案,组织安排本单位学生集中实习实训,开展实习实训过程性检查,包括指导教师及任务的落实、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及实习实训报告完成情况的检查等。

(四)本着合理分配、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管理本单位实习实训经费,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习工作总结、材料归档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做好院级优秀实习队的评选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级教学实习教育基地的拓展与建设。

第七条 教学系是实习实训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学院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实习实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业认证理念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本专业的质量要求,制定本专业各项实习实训大纲,编制实习实训具体方案,制定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

(二)遴选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比例配备指导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校外指导教师,加强指导教师培训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实习实训,做好实习实训前期准备、中期开展、后期评价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关注实习学生思想、生活及工作动态和舆情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与实习单位、家长、学院沟通,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实施实习实训,做好实习实训前期准备、中期开展、后期评价等各项管理工作。

(六)积极拓展建设教学实习基地,落实实习实训场地。

(七)开展实习实训工作评估和总结,按要求保管、提交实习实训教学文档材料。

第八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为专业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安全防范意识高,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实习实训前提前到实习实训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并按实习实训教学要求制定实习实训实施计划并具体落实。

(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实训的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实训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健康,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在实习实训中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学院汇报。

(四)在指导实习实训期间不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实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学院批准。

(五)积极配合实习实训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实训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维持与实习实训单位良好合作。

(六)审阅学生的实习实训报告,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价工作,实习实训结束时做好实总结,提交必要的实习指导材料。

第九条 实习实训单位指导人员职责:

(一)实习实训期间,对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其完成实习实训任务。主动与学院或校内指导教师联系,通报学生实习实训情况。

(二)实习实训结束后,给出学生的实习实训评语,提供实习实训成绩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按照实习实训教学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阶段的实习实训任务,做好实习总结,记好实习日志(包括工作内容、收获、心得和问题等)。实习实训中应努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勤于观察思考,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尊重实习实训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的劳动,尊重校内外指导教师,服从指导,虚心请教,积极参与当地各项公益活动,团结友爱,爱护公物。

(三)在实习实训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实习实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四)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 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严于律己,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五)按时完成规定的实习项目,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并按要求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第三章 任务与形式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

(一)使学生深入行业一线和社会实际,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实习实训中掌握专业技能,树立团队意识。

(二)使学生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实训大纲要求,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劳动实践、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等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或生产劳动,提高专业技能和劳动技能。

(三)使学生了解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并在实践中巩固、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后续课程学习和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及管理等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具体类型

包含实习和实训两种类型。其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三种类型,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属于专业实习。

(一)认识实习是学生由院系组织到实习地点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的活动;生产实习是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活动;毕业实习是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指导教师或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二)实训是学生由任课教师组织,为掌握具体课程实践知识而开展的集中性现场实践训练。

(三)各学院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认证(评估)标准,积极推进CDIO实习教学模式,结合现实需求凝练实习内容,开展研究性、项目式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十三条 组织形式

(一)集中实习: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二)分散实习:由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三)本科生实习实训原则上应为集中实习,严格控制分散实习数,纳入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

实习实训时间由教学系根据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确定,其中专业实习的时间可根据整体工作实际适当调整,但一般不得早于大三(四年制)或大四(五年制)年级开展。

第四章 流程与实施

第十五条 实习规划

(一)学院组织的实习实训应向学生提供具体信息,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提前了解或选择,并根据大纲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实训。

(二)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学院要严格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指导教师应根据大纲和实施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实训。

(三)各学院在保证学生有一定的时间在生产一线实习的同时,可将毕业实习与以下三个方面结合安排:

1.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结合。学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后,在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拟定调查研究方案,利用毕业实习的时间进行文献查阅、调查、实验、分析等,为论文(设计)奠定基础。

2.与学生择业相结合。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在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自主实习,但必须按学院的要求完成毕业实习工作,并及时返校。

3.与创新创业活动相结合。学院在保证学生有足够时间开展实习的同时,且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与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可将实习与科学研究、专业学科竞赛(如互联网+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融合开展,如围绕科研课题,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将课题任务与实习结合起来;围绕“互联网+”大赛,将竞赛项目的规划研究、作品制作与实习相结合。

第十六条 报送计划

(一)报送时间。开学第一周有实习实训任务的单位须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提交计划,其它时段有实习实训任务的单位须在实习实训学期第二周内提交计划。

(二)报送内容。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大纲,科学制定实习实训方案,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提交计划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包括实习实训方案、学生安排表两项材料(详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计划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与实施方案指导学生开展实习实训。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动员培训

实习实训前,学院应组织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动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教育、实习安排、纪律要求等,使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等。组织学生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等。

第十八条 过程检查

实习实训过程中,学院应组织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到各实习点对学生实习工作进行巡察、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实训任务。教务处适时组织校级实习巡回检查组,对各学院部安排的实习点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学院实习情况。

第十九条 总结报告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配合实习单位完成后续交接工作,组织学生安全有序的返回学校。学生返校后及时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开展经验交流与总结,在实习结束两周内完成实习总结报告(附件3),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大力推进、积极支持实习实训信息化管理,通过实习管理系统开展包括信息发布、实习安排、考勤管理、基地信息管理与实习成果上传等阶段工作,并及时登陆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上报实习数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教学系、指导教师具体实施。学生必须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实习内容,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缺席时间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含病事假),学生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成绩不及格者,无补考,须重修。

(二)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核一般是依据学生实习实训表现、实习实训报告(成果)、实习日记等,由校内指导教师或校外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成绩构成规定进行评定。

(三)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成绩一般按等级制记,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非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如需纳入课程百分制成绩,由指导教师给出百分制分数。

(四)分散实习的成绩先由企事业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实训大纲的成绩构成规定,给出鉴定意见与成绩等级,再由校内指导教师复核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日记、工作表现等各方面考核情况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优评奖

(一)评优范围。在开展专业实习的教学单位中进行评优推荐工作。

(二)评优类型。在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组、指导教师、学院中评选出优秀实习队、实习工作先进单位。

(三)评选指标。实习时长在4周及以上的教学单位,优秀实习队推荐数量按实习总人数5%的比例推荐,实习时长在2-4周的教学单位,按实习总人数3%的比例推荐,不足一队的按一队推荐,分散实习的学生不参加校级评优。实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0%

(四)执行时间。学院在毎学期实习总结后,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队,报送实习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材料(详见附件45),学校集中在毎年6月进行表彰。每个年级只能表彰一次。

(五)评选方式

1.学院组织的集中实习。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根据指标推荐优秀实习队,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2.实习工作先进单位。由学院申请,教务处根据巡回检查情况、学院自荐材料和评选指标审核确定。

(六)评选结果。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需实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材料,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由教务处重新调查核实。

被评选为优秀优秀实习队、实习工作先进单位的,学校将进行通报表彰,结果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

第六章 质量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习实训工作的过程监管,强化实习动员、安全教育、过程指导、实习总结等关键节点的质量把控。教务处每学期成立实习工作巡回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方式分组对学院实习实训的各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障

(一)为保障实习实训工作正常开展,学校每年统一划拨到本科学生所在学院包干使用,主要用于校外集中性实习实践活动。各学院要专款专用,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习实训教学计划,结合专业类别和实习形式制定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按需据实使用。

(二)实习实训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为保险费、交通差旅费、外聘教师的指导费、必要的资料费、实习基地建设费等。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实习实训管理办法(试行)》(交大教〔200639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